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从事、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;对其他参加人员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;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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