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信息公开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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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公开办法

时间: 2010-04-07 15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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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第一章 总则
   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民族宗教工作透明度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结合省民委(宗教局)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民委(宗教局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    第三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依法、便民的原则。
    第四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、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,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。
    第五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机关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,指定专人负责及时、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。
  第六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众安全,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,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           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  第二章 公开内容
    第七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。
    第八条 省民委(宗教局)主动公开信息为:
    (一)委领导简介、机构设置、职能职责、联系方式;
    (二)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;
    (三)发展计划、规划;
    (四)全国性表彰、评奖、竞赛、命名等重大活动;
    (五)人事管理;
    (六)行政审批工作事项;
    (七)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;
    (八)统计信息。
    法律、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  第九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。
   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为第八条、第九条之外的政府信息。
    第十一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。
  第十二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在公开政府信息前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进行保密审查。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
    第十三条 省民委(宗教局)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网站(www.sxmzzj.gov.cn),还可通过政府公报、新闻发布会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。
    第十四条 省民委(宗教局)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    第十五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应编制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。
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,包括信息的分类、编排体系、获取方式,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机构名称、办公地址、联系电话、传真号码、电子邮箱等内容。
 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包括政府信息索引、公开事项名称、内容概述、生成日期等内容。
    第十六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民委(宗教局)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应采用书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口头提出,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。
   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:
    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
    (二)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;
    (三)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。
    第十七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:
    (一)属于主动公开的,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    (二)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
    (三)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,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
    (四)依法不属于省民委(宗教局)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,应告知申请人;
    (五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    第十八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即答复;如不能直接答复,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。
    各部门收到转来的申请,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,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,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,并告知申请人;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    第十九条 省民委(宗教局)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,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;无法按要求提供的,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、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。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
    第二十条 省民委(宗教局)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。
   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和委(局)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,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    第二十二条 省民委(宗教局)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。
    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、评议,定期通报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。
  第五章 附则
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委(宗教局)负责解释。
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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